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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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诉被告徐福康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甬仑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万分之四点三五计算);被告徐福康对你履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福康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履行范围内的款项向你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王金康: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诉被告王金康、沈世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653.50元(计算至2006年8月2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沈世夫对你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7年1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董霞雷:
  本院受理原告周豪辉与你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给付代偿款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7年1月30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郁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州根诉被告应黎敏、郁建波、王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应黎敏、郁建波、王珠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胡州根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45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故三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456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

  姜加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崇寿支行诉被告姜加杰、罗忠岳、李行军、傅婉娣、罗雪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崇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自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5700元,并支付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罗忠岳、李行军、傅婉娣、罗雪潭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3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830元,故五被告应将共同负担的诉讼费2830元直接交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杨金容:
  本院受理原告林月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各一份。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双方所生一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智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月德、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高聪杰:
  本院审理原告黄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95000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审判员王正治、代理审判员周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黄欢林:
  本院受理原告陆杏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应归还原告施月文的借款19000元,诉讼费770元,公告费656.5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胡同苗:
  本院已受理原告龚复森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支付水泥砖款2836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鲁玉良:
  本院受理杜文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海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杜文仙借款60000元及利息19500元;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你负担,公告费650元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行,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99010400353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海宁市人民法院

  谈有松:
  本院受理范勇强诉你及莫福珍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06)海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与莫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西山里34-301室房屋腾空,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使用,并赔偿原告损失1235.1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原告承担13元,两被告承担17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肖萍、陈云雷:
  本院受理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二人立即给付货款14508.80元、归还冰箱1台(价值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茅慧振、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4日下午14时正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杨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盛盛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盐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盛盛利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胡计忠、王娟琴:
  本院受理原告徐一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2日裁定予以准许。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盐县人民法院